(2006年3月)
为规范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建立健全教育科学的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我省教育科研成果的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的要求和《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鉴定组织 成果鉴定由省教科规划办承担。根据情况,省教科规划办可委托某一组织或团体进行鉴定。
二、鉴定范围 列入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三、免于鉴定的条件 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得国家级评奖二等、省部级评奖一等以上奖励的。上述奖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省级行政部门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省(政府)级教育科学成果奖等。
2、主要成果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发表、获奖、转载等原件)。
四、鉴定形式 成果鉴定为同行专家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方式。为提高成果鉴定效益和质量,具备会议鉴定的单位应尽可能采取会议鉴定方式。重点课题和有影响的研究成果需会议鉴定。会议鉴定要有研究报告答辩记录。
五、工作方法 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先由专家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再由省教科规划办根据专家的多数鉴定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报省教科规划办。经省教科规划办确认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人,最多不超过5人。课题组成员(顾问)以及上级单位相关人员不能担任该课题鉴定专家。
六、经费保障 成果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解决。每位鉴定专家的鉴定费一般为200元。
七、时间 省教科规划办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的10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鉴定工作在省教科规划办收到申请人寄送的鉴定材料后的1个月内完成。
八、处理 未通过专家鉴定的有再次申请鉴定机会。省教科规划办将未通过鉴定的结果反馈给课题申请人,课题组可根据专家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九、鉴定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申请人填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成果鉴定申请书》”,可从下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将《成果鉴定申请书》、结题报告(研究总报告,主要内容为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结果)、最终成果(以课题申请书填报的为准。主件应是原件,附件可以是复印件)和最终成果简介(简述课题基本情况、重点介绍研究成果的学术观点、理论创新和实践意义)报送省教科规划办(除成果原件外,其余材料应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省教科规划办对《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资格审查合格后,省教科规划办向课题申请人寄发“关于批准成果鉴定申请的通知”。
3、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教科规划办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省教科规划办发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