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试行)
来源:科研处
时间:2017-03-21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求真务实的学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和以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学术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诚实客观。在科学研究中,提倡实事求是,严谨认真,讲诚信,反对投机取巧、沽名钓誉、弄虚作假,坚决摒弃伪科学。在教学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中,应注重学术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传承。

第四条 科学民主。在科学研究中,坚持贯彻“双百方针”,发扬科学民主精神,反对学霸作风,坚持学术平等,互相尊重,不武断,不唯我,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公平竞争,共同提高。

第五条 团结协作。在科学研究中,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重视团队作用,甘为人梯,奖掖后学。

第六条 开拓创新。在科学研究中,坚持开拓创新,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

第三章学术行为规范

第七条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反对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和抵制如下不良行为:

(1)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包括撰写论文论著时所用的他人观点或文献资料不在文中明确标注;

(2)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统计数据和文献资料;

(3)虚报科研进展情况和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和获奖档次等;

(4)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5)未经学院许可,私自将自己或他人的职务发明、科技成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或泄漏;

(6)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7)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不得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代表学院对科研工作者违反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提供明确的结论。

第十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举报。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我院科研人员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展开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应采取回避措施。当事人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在调查期间,学院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院对如实反映有关科研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对经查实属于不实举报的举报人,应严肃处理,并为被举报者澄清事实。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道德规范的人员,经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者,依照有关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学术行为道德,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者,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执行;

(3)具体处理意见包括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奖励、暂缓或取消其一定年限申报相关类别项目的申报资格、一定年限内不予职称评聘、取消或降低职称职务、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直至开除。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负责解释。本规范若与国家或省、市政府职能部门有关规定相矛盾或相违背时,应以国家或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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