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科研处
时间:2017-03-23

赣教高字〔201259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高校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教育厅制订了《江西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江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江西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学风建设,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高等学校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学风。

第四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高校学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努力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省教育厅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科学技术处),办公室主任由高等教育处(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制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组织对重大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宏观指导、督促高校学风建设工作等。

第六条 完善学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学风建设的责任。省教育厅将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度。高校要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

第七条 建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高校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学之中。培养师生的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制度。逐步建立教师的学术信用档案,高校要将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之中,在科研工作者参与的项目申报、奖励评选、职称评聘、导师遴选以及其他科研活动中,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度以及学术成果公示制度。

第九条 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高校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要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依据相关制度,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以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考核机制。要防止片面地将学术项目、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挂钩,要把学术道德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按照学术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规律,逐步建立一套有效促进和形成优良学风的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建立制度规范和自我约束有机结合的学术监督机制。高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的程序,确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科研活动的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的实施。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高校应当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反对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高校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向当事人公布,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调查结论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当事人对学校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做出答复。

第十六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高校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职、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以给予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相应处理:对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术监督机制和惩处政策,使学风建设做到有章可循。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对举报人、证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人要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高校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制度。各高校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各高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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