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07-08-31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 2002 年 4 月 10 日 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使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和努力遵循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在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各市社联(市社会科学规划办)、省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党政实际工作部门、省属学术团体,受省社科规划办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课题及年度重点和一般课题指南进行,每两年进行一次项目申报和评审,申报者可根据课题指南指明的方向范围自行设计研究课题。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指南的选题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向全省有关部门和领导、专家广泛征集,经汇总整理后提交各学科组专家筛选,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布。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注重研究带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课题,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同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促进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发挥江西地方特色,立足江西、研究江西,面向全国,面向世界。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间一般为 1 年,专著一般为 1 — 3 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适度设立自筹经费项目。重大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布署以及我省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设立,一般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自筹经费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一般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需要,对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作为委托项目,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三章   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省直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各市社联(市社科规划办)统一承办本市(含县、区)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主持或承担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均可申请。
  2 、申请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者,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和委托项目,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需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书面推荐。
  3 、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组的负责人,课题组只设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4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在其原有省社科规划项目没有完成之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5 、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所在单位对项目申请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和对项目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核,并承担信誉保证,对合格者签章后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后,提交各学科组评审。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设立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评审专家申报了本学科项目的,不得参加该学科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
    第十二条   学科组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对拟立项项目,由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交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省社科规划办发出《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算。
 
第四章   规划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立项课题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检查表》(以下称《检查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立项课题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的 12 月底以前将《检查表》送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按期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1 、申请人因故对研究内容作重要调整、变更或中止研究;
    2 、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增减课题组成员;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视情况作出撤项处理: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剽窃他人成果;
   3 、延期两年以上仍不能完成研究的项目;
   4 、经过两次鉴定仍不能通过的项目。
 
第五章   成果的鉴定、结项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项验收。省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在正式出版和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字样。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鉴定须有省社科规划办参与,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协助下进行,一般项目和其它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总结项目研究工作,认真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有关栏目,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鉴定,一般采取鉴定会的方式,鉴定小组由 5 人组成,成员应是相关专业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课题组成员不参加鉴定小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参加鉴定小组的专家和领导不得超过 2 人,并不得担任鉴定会的主持人或鉴定小组组长。
    一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鉴定,可采取鉴定会方式,也可采取书面鉴定方式。鉴定小组由 3 至 5 人组成,设一名组长,由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   无论采取哪种鉴定方式,均应至少在 15 天前向鉴定专家寄送所需材料,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最后成果的基础上写出个人鉴定意见。多数同意即可通过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鉴定未通过的,可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 、已公开出版或发表的;
   2 、获省部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3 、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市(厅)以上党政领导肯定和采纳的;
   4 、涉及机密不宜公开,其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鉴定通过后填写《结项审批书》有关栏目,由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 3 至 5 份项目最终成果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结项审批书》进行审核,对合格者发给《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完成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将收集到的成果反响材料寄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课题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分期拨款原则上分两次拨付:即第一次拨付项目经费的 70% ,预留 30% 在结项后再拨付。后续拨款应事先由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检查表》,经所在单位检查合格,并鉴署意见,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   拨付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和监督使用。
   鼓励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承担规划项目课题组的各项经费开支,均须由课题组负责人认真审核,经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咨询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 5% 的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提取,每项课题管理费最高不超过 500 元)。开支的标准应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严重违规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拨经费或不合理开支部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应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填写《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6 年 5 月 10 日 发布的《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科研处)